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注冊商標存在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該申請即指對注冊商標的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
在先專業評估通過率(代理機構)------法律文書撰寫,上報審核(代理機構)------審查,下達裁決(商標局)------通知申請人并專業講解裁決內容(代理機構)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申請人準備)
2、代理協議及委托書(代理機構準備)
3、法律申報文書(代理機構準備)
4、詳細法律理由(代理機構準備)
1、商標撤銷申請提出的時間性
以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
2、商標撤銷申請的提起方式
商標撤銷申請可由申請人自行向國家商標總局提出,亦可委托專業商標代理機構代為提出,因該申請涉及法律專業撰寫,因此一般情況下均由代理機構代為提起。
3、商標撤銷申請的法律后果
撤銷申請分兩種法律后果:其一,對方既無未使用注冊商標的正當理由,亦提供不出來針對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對該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則該商標被商標局予以撤銷;其二,對方存在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正當理由或者已提供實際使用證據,則該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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