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法》第四十三條中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首先應當簽訂使用許可合同,其次應按法律規定將該許可事宜報商標局備案。但該備案手續并非強制辦理,即使沒有辦理備案手續,其許可合同仍舊有效,但該合同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換句話說,如商標許可人違背其與被許可人之前的協定,將該標再許可善意第三人,被許可人將無法維權。若被許可人違背《許可合同》中的核心規定違約使用商標,許可人在維權上亦會十分艱難。
2、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后,《備案證明》結合被許可人實際使用商標的證據可視為商標許可人對商標的實際使用,因此可避免該商標被撤銷的風險發生。
3、商標是注冊人重要的無形資產,合法持續使用商標可同時保護商標注冊人以及被許可人的合法權利。商標使用許可一經備案,即具有公信力,取得法律上認可的對抗力。同時,《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以下的賠償”。因此企業還可借助我國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力度,遇到商標侵權行為時,為企業獲得補償,從而更好地維護商標的合法權益。
流程
材料準備及上報(代理機構)----審查(商標局)----下達許可備案證明(商標局)----通知領取相關證明(代理機構)
周期
全部流程需4-6個月(國家通用審查周期)
許可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許可人準備)
被許可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被許可人準備)
商標證復印件(許可人準備)
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人準備)
商標許可合同備案代理協議(代理機構準備)
申請文件(代理機構準備)
什么是商標的使用許可?
商標的使用許可,即在不改變商標權屬的前提下,商標注冊人將該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的法律行為。這種許可使用行為一般會在《許可協議》中注明使用方式、使用年限、使用的產品范圍等核心事宜。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至少包含哪些核心條款?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核心條款一般應包括: (1)許可使用的商標及注冊號;(2)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3)許可的方式;(4) 許可使用的年限;(5)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6)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7)在使用許可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條款。
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許可使用的期限不能超過該商標證書的有效期(2)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不能超過該商標證書中記載的有效商品范圍(3)使用許可備案手續應在《許可使用合同》簽訂后3個月內向商標總局提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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